廁所襲胸少女!法官認「僅相處1分鐘」 讓噁男少關1年

記者游承霖/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貨櫃業退休不久的張姓男子,去年8月間,在國小校園要求少女小花(化名)引導他去廁所,卻開口提議「給妳100元讓我摸你胸部」,遭小花拒絕後,張男仍尾隨進到廁所襲胸得逞;高雄地院一審判刑3年2月徒刑後,張男不服判決上訴,法官考量2人僅相處不到1分鐘且女童所受傷害非重,因此改判2年徒刑。

判決指出,張男去年8月4日中午12時3分許,在某國小校園中,遇到國小剛畢業的小花落單一人,便開口佯稱須借用學校廁所,等小花帶領他到廁所後,張男便向小花提議以1百元為代價撫摸小花胸部,小花一聽當場拒絕,沒想到,張男竟在12時4分許尾隨走進女廁,強行襲胸得逞,張男最後因聽到其他人腳步聲走近,這才作罷於12時5分許離開廁所,事後小花父親得知此事,氣得報警提告。

張男挨告後一度還反咬,小花欲向他借4百元未果,所以才會惱羞成怒提告,但隨後卻又改口坦承犯行,並稱當時很緊張,所以所說都不是事實,自己願意承擔全部犯罪事實;高雄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他3年2月徒刑。

張男不服判決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2人僅相處約1分多鐘,時間甚短,且小花上國中後課業、生活表現與過往一樣,足以認定小花所受傷害非重,加上雙方已達成和解,張男所犯顯可憫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認為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 年,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因此輕判他2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張男襲胸小花遭判刑2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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