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女子小敏(化名),先前到錢櫃歡唱時醉倒,友人送她到摩鐵休息便離開,沒想到房門忘記關上,陳姓男子趁機潛入,並以手指性侵小敏得逞,士林地院依侵入住宅、乘機性交等罪,分別判陳男2月及3年徒刑,陳男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認定他罪證明確,因此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
檢警調查,2018年12月22日凌晨時分,陳男陪同薛姓女友人前往摩鐵投宿,陳男竟打開其他房門,瞥見小敏獨自躺在床上,竟潛入房間性侵得逞,小敏被硬上後驚醒,嚇得趕緊打電話到櫃台求救,全案才得以曝光。
陳男應訊時坦承犯行,並辯稱他只有用手指性侵對方,而且他剛插入1秒鐘,小敏眼睛就睜開了;陳男庭訊時改口表示,他之前是隨便講一講,而且是警察要他這樣回答,他並未真的犯案;法官認為,陳男有充分休息時間,筆錄並無錯誤。
陳男供稱,當晚他走錯房間後,小敏主動摟住他並親吻,他誤以為對方是薛姓女友人,後來小敏整個人趴在他身上,用胸部摩蹭他,他感到很不舒服,遂將對方移到旁邊,小敏質問他的身分,他才發現對方並非薛女。
陳男律師表示,當天陳男與薛女到夜店跳舞,兩人互有好感,後來陳男與楊姓友人一同護送薛女到摩鐵;當時楊姓友人先行離開,由於陳男也喝了不少酒,一時忘記薛女房間,下意識一個接一個門開,剛好小敏房門未鎖,陳男誤以為是薛女房間,順其自然與對方發生關係。
▲陳男護送女友人到摩鐵,卻趁機指侵隔壁女房客。(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法官清查後發現,陳男並非薛女友人,當天楊男與薛女從夜店離開,陳男主動表示幫忙護送薛女到旅館,抵達後楊男請陳男離開,兩人一同走到一樓,陳男卻突然從轉角消失,他追上去已不見陳男蹤影。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發現,當時陳男走路並無步履不穩之情形,顯然是為了滿足一己私慾而犯案,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一審法官遂依侵入住宅、乘機性交等罪,分別判處陳男2月及3年徒刑;陳男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認為,陳男犯行明確,因此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