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台北報導
2018年間,新竹市一名身心障礙幼童,在幼兒園用餐時,因吃水晶餃不慎卡住喉嚨,一度失去生命跡象,園方緊急將其送醫後,雖然搶救回來,但卻有「缺氧性腦病變」等後遺症,孩子父母認為園方有過失,氣得提告幼兒園、並請求國賠100萬元。案經高院二審,法官認為,水晶餃非禁止食用之食品,且該童之前多次食用也無事,判定幼兒園並無疏失,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水晶餃示意圖,與本文無關。(示意圖/資料照)
據了解,該父母表示,孩子在2016年入學時,就有向老師說明其「無法吞食正常食物」,所以有請老師將食物剪成小塊狀以利吞嚥,不料卻在2018年下午用餐時,老師未把水晶餃剪碎,導致孩子不慎噎住呼吸道、無法呼吸,造成腦部缺氧,一度失去生命跡象,搶救回來後,被診斷出有吸入性肺炎、消化道出血、疑似缺血病腦病變等傷害。父母認為,園方將水晶餃列入菜單,老師未將水晶餃切丁,才釀成疏失,因此請求國賠100萬元,包含醫藥費、看護費等等。
而園方則表示,水晶餃並非禁止食用食品,且該童曾多次食用、並無不適,另外,意外發生時,現場人員立即急救與撥打119送醫,已盡防止危險的義務。高院二審審理後,法官認為,水晶餃不是禁止幼兒園食用的餐點,加上父母無法舉證,是否有要求老師剪碎食物,且該童可自行進食、吞嚥、咀嚼,多次食用水晶餃均無異常,難以認定園方有過失,審酌後認為不符合國賠要件,評議後駁回其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