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檢調偵辦勞動基金炒股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國內投資組前組長游迺文,被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羈押禁見。游迺文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合議庭考量其與持有大量遠東公司股票之寶佳公司,及證券商復華公司人員有密切關聯,有共同操控股價之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供滅證之虞,因此裁定駁回,不得再抗告。
▲游迺文被控與寶佳公司、復華證券涉共投操控股價,游迺文遭羈押禁見,提起抗告也被駁回。(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游迺文涉犯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且遠東公司股票雖為勞金局長期觀察標的,但游男違反應由交易員下單之規定,直接透過證券商以高於設定之價格買進,並於2020年7月27日起,與大量持有遠東公司股票的寶佳公司,及證券商復華公司人員聯繫、聚餐,二者顯有密切關聯。
又游男指示證券商以運用局名義購入之價格,將使該股價得以維持相當成交價,隨後復華公司等即有大量買進遠東公司股票之舉動,自有共同操縱股價之嫌。
另游男供稱,其薪資收入為家中主要經濟來源,然在每月信用卡費用明顯入不敷出狀況下,得於2012年9月起至2020年9月間,陸續以現金存入個人帳戶金額卻高達918萬餘元。其中於2020年7月2日起至同年9月8日,有密集存入3萬至10萬元不等金額狀況,雖游男辯稱係友人借貸之還款、投資獲利,但就時間點、對象、資金來源等均交代不明。
至於游男所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受託從事全權委託投資股票業務部分,乃受他人委託,以勞動基金相關帳戶代為選股,藉此收取「紅包」。檢方以獨立犯罪事實聲請羈押,原審亦未認此部分與操縱價行為有關,因此游男抗告意旨以「與遠東公司股票無關」為抗辯,容有誤會。
法官認為,游男涉犯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罪確屬重大,所辯解之情節也與證人之陳述互有出入。其在勞金局任職階層具有相當社會地位、影響力,與所接觸之外部人員共犯,利害關係密切,足認有相互勾串之虞。為了確保司法權有效行使,期各項證據不受勾串汙染,原審裁定羈押禁見實屬有理由,因此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