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貨物稅條例」修正 汽機車汰舊換新優惠延5年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貨物稅條例」部分修正條文,除將再延長汽車5萬元、機車4,000元的汰舊換新優惠5年至115年外,並將車齡調整為汽車10年以上,機車則維持4年以上。財政部表示,由於立法院本會期已結束,所以將在下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但修正條文並有增列追溯條款,從明(8)日開始都適用,無縫接軌。

▲行政院會7日通過「貨物稅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圖為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記者盧素梅攝影)

政府從105年1月8 日開始,便開始了汽機車的汰舊換新補助,可減徵貨物稅,汽車為5萬元,機車為4,000 元。由於汽機車汰舊換新補助到今日截止,所以財政部今天向行政院會陳報「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2條之5修正草案,並獲院會通過。

財政部表示,此次修法重點,包括增訂視為出廠情形,以為課徵依據。將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5年,自110年1月8日至115年1月7日止。

另外,為加速報廢或出口10年以上中古汽車,避免老舊車輛影響行車安全及空氣品質,並兼顧中古車市場交易,報廢或出口之中古汽車出廠年限自110年1月8日起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

財政部並指出,鑑於機車屬一般民眾代步工具,為加強鼓勵機車汰舊換新,自110年1月8日起取消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之限制,並放寬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財政部表示,本修正草案對於過渡期間汽、機車汰舊換新案件也有從寬認定得以適用之相關規定,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汽車,如已於110年1月7日以前換購新汽車,並符合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是類案件也得適用減徵退還新汽車貨物稅。

還有,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110年1月8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6個月內換購新機車者,該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不須「登記滿1年」且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與新購機車不以同一人為限。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草案行政院將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亦將會同經濟部、環保署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早日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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