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中心/周羿彣報導
中國海南文昌一名情侶戀愛後同居,女方媽媽對此很欣慰,於是買了一輛車作為「嫁妝」送給男方,也因此車輛被登記在男方名下,沒想到兩人最終沒有步入禮堂,男方在分手後依然開著那輛車,之後更與別的女孩子登記結婚。原本女友的媽媽想要回那輛車或是等值金錢,沒想到被男方拒絕,雙方協商未果鬧上法院,如今法院判決結果也出爐了。
▲媽媽原以為女兒和男友會步入禮堂,沒想到最終卻分手了。(示意圖/Pixabay)
根據《光明網》報導,中國一對男女在文昌認識並成為情侶,兩人同居一起生活著,女方母親劉芳見狀非常欣慰,便出資12.75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55萬元)買了一輛轎車,作為女兒結婚時的嫁妝送給男方,在雙方交往的第三年,這輛車被登記在男方名下。沒想到隔年兩人分手了,男方搬家後把女方給「拉黑」,並在兩年後和其他女子登記結婚,劉芳直到此時才死心,認為女兒和對方不可能再有發展,於是想要回那輛作為嫁妝贈送的車。
▲男方另娶他人,卻不願意歸還作為「嫁妝」的車輛。(示意圖/Pixabay)
沒想到男方竟然拒絕了,多次協商未果,劉芳認為在婚約解除至今,男方並沒有歸還車輛或等值的金錢,已經構成了「不當得利」,於是將男方告上法院。男方對此駁斥,並沒有證據證明購買的車輛是嫁妝,案涉車輛已經完成贈予,且登記至他的名下,該贈予合同不具備撤銷的法定事由。
法院認為,劉芳基於女兒與男方的戀愛關係,才願意出資購買車輛作為嫁妝登記至男方名下,應當屬於附條件的贈予,即兩人完成結婚登記,贈予合同發生效力,如今婚約解除、贈予條件不成立,合同也應該隨之解除。雙方之間存在不當得利關係,判決男方向劉芳返還等值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