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中的二級毒品,其中第12條規定,種植大麻未將其製成毒品,可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去年遭到大法官宣告違憲。因此,明(11)日的行政院會將通過修法,種植大麻仍是違法,但自用或情節輕微者,擬修法改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會11日將通過修法,種植大麻仍是違法,但自用或情節輕微者,擬修法改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資料照/翻攝畫面)
一名種植大麻被告的男子,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牴觸憲法中的人身自由、基本人權,申請釋憲。去年大法官表示,此法規不論情節輕重,皆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雖情節輕微者可依刑法第59條減刑,但最低刑度仍有2年6月,無法再引用第17條「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再次減刑,因此認定不合理,釋字790號解釋宣告違憲。
明日行政院院會將提案討論法務部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36 條修正草案,就栽種大麻之違法類型,增訂「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以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罪刑相當原則」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