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南報導
女子歡歡(化名)在臉書上認識一名許姓男子,前年3月間,一同到台南市安平區一間摩鐵,事後怒控許男趁她洗澡時竊走皮包內3萬多元現金,更涉嫌性侵她;許男挨告後否認偷錢,更否認性侵,辯稱2人是兩情相悅,歡歡還曾打電話給房務進房幫忙解鎖A片頻道,歡歡在房務人員解鎖時都未求救;台南地院審理後,僅依竊盜罪嫌判許男3月徒刑,性侵部分判他無罪,歡歡上訴台南高分院後,法官依舊認為歡歡證詞瑕疵重大不合常理,因此駁回上訴。
歡歡出庭時指控,她透過臉書認識許男後,前年3月4日相約在台南見面,由於她隔天還有事情,因此委請許男介紹當地住宿,當天深夜10時許,2人一同前往安平區一間摩鐵投宿,未料,許男進房後,藉口聊天拒不離去,當下她察覺有異對外求援,但仍遭對方性侵得逞,事後許男更趁她洗澡時,竊走包包內3萬元現金駕車離去。
許男挨告後否認偷錢更否認性侵,他聲稱的確有與歡歡發生關係,但2人是合意性交,許男進一步指稱,歡歡進到房間後曾2度致電房務人員,要求進房解鎖A片頻道,而在房務人員進來前,他已有對歡歡親吻臉頰、耳朵等處,但在解鎖過程中,歡歡始終未向房務求救,此外,當晚10時52分至11時15分,歡歡一直都在用手機傳訊息、打電話,可見他並未限制對方對外聯絡,更何況,歡歡第一時間報警時,也僅稱遭竊盜,並未說遭性侵。
台南地院法官審理時,認定許男竊走歡歡的3萬元現金,因此依竊盜罪嫌判他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並沒入犯罪所得的3萬元贓款。
性侵部分,法官認為,歡歡傳訊給友人僅表示「救我」、「哭哭」、「你要接電話」等毫無助益的訊息,不合常理,房務人員出庭時也證稱,當時進房解鎖6個A片頻道花費約2、3分鐘,過程中歡歡並未求救;此外,許男在完事後,立即進到浴室沖澡,歡歡在此期間,不僅未對外求援,甚至與他輪流洗澡,有諸多不合情理之處,因此判許男無罪。
歡歡不服針對性侵部分上訴台南高分院,但高分院法官依舊認為,歡歡的證詞之中,瑕疵重大且不合常情,無可採信,因此維持原判,駁回歡歡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認為歡歡的證詞瑕疵重大且不合常情,因此駁回上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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