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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條例修法「提高容積獎勵」 內政部:最高可達1.3倍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5)日審查立委及行政院提案「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1條、第65條修正草案。對此,內政部說明,本次修法的原意主要是對於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在已取得住戶絕大多數共識,並有完善都更審議與安置配套的前提下,可免除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協調程序。另也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希望雙管齊下,協助民間加速重建,讓國人住得安心。

▲ 內政部說明修法內容,包含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有立委對都更條例修正草案內容,方向多表支持,但部分委員也提醒,未經充分溝通協調而逕以強制拆除,恐有侵害現住戶權益之疑慮。

對此,內政部強調,本次修法係結合建築法第81條之精神,在多數所有權人已達拆除重建的共識下,並踐行都市更新各階段之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審議等多道公開、嚴謹完整程序後,已確保更新後分配的權益及拆遷安置配套措施等,於計畫核定後,得免除拆除前之協調程序,由地方政府先行拆除,同時搭配容積獎勵及稅賦減免等獎助措施,加速都市更新進程。至民眾在上開過程中,若對於自身權益有所意見,除得納入審議充分討論外,地方政府亦已建立溝通平台協商處理,計畫核定後如仍有異議,亦得透過行政救濟方式保障其權益。

至於部分立委建議,耐震不足之認定方式應明確及結合專業認定,以強化拆遷正當性。營建署說明,目前建築法第81條對於危險建築物之判定並無明確之標準,故本次修法針對耐震能力不足之認定,初步研議將參考性質相近之危老條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方式,由專業機構及其人員進行評估。至於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標準,內政部後續會再邀相關專家學者研商訂定之科學化且嚴格標準。

此外,放寬容積獎勵,是否會對其周邊地區產生環境衝擊?內政部說明,本次對於容積獎勵之放寬,僅就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中高樓層建築物依其致災風險程度,放寬容積獎勵上限之檢討、核給方式,另亦考量其奬勵後之建築容積已達上限,爰規定不得再申請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因此,不至於是全面性、廣泛性、立即性對都市環境產生衝擊。

內政部強調,臺灣地震頻繁,屢屢地震發生時,都再次喚起國人須面對居住安全的聲音,本次修正草案是為加速推動都市危老屋推動都更,具優先立法重要性及必要性,未來將加強與立法院溝通協調,請朝野立委共同支持,早日完成法定程序,期望讓國人住得安心又安全,達到都市更新政策的核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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