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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拍板國安法增訂經濟間諜罪 最高判12年併1億罰金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17)日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圖為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院會今(17)日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圖為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院會今(17)日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增訂「經濟間諜罪」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違者最重可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表示,為更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利益,並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遭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故有必要建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層級化保護體系,並完備相關配套法制,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經濟發展命脈。

另外,行政院會今日也通過兩岸條例修正草案,增訂受政府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個人或團體、法人、機構成員,結束委託、補助或離職未滿3年,前往中國大陸須先通報並經審查許可,違者最高可罰1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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