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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憲法保障「性自主權」非家庭、婚姻 小三免賠1百萬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官認為,憲法保障的不再是婚姻或家庭,而是個人的性自主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官認為,憲法保障的不再是婚姻或家庭,而是個人的性自主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一名林姓婦人的丈夫因外遇一王姓女子,使林婦氣得對王女提告求償1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法官吳佳樺認為,《憲法》優先保障的不是婚姻、家庭,而是人民的「性自主權」,因此判決林姓婦人敗訴,王女免賠。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文,針對《刑法》第239條規定的通姦罪,認為《憲法》第22條對於保障性自主權的限制,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釋字第554號解釋也應予變更。

吳佳樺認為,按解釋文內容,意即配偶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對方意志、性自主的權利,且婚姻的核心價值並非「忠誠義務」,而是溝通、互信和承諾。「不能外遇」,也就是支配意志和性自主權。反觀林姓婦人的提告,丈夫與王女通姦,沒有破壞林婦的配偶身分,因此請求賠償無理由,判決林婦敗訴。

此案並非吳佳樺第1次以「性自主權」判決元配敗訴。2021年11月間,審理另起侵害配偶權案時,便以大法官釋字第791浩解釋,認為《憲法》不再保障婚姻制度,而是「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因此以否決「配偶權」的概念,判決原告敗訴。不過她的父親吳陳鐶,則是釋憲時,唯一一位認為「通姦罪」合憲的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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