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6)日三讀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轉運、轉口貨物的通關及暫時儲存規定。(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為強化對貨棧、貨櫃集散站及自主管理業者的管理,以杜絕貨櫃調包、掩護毒品等走私情形,立法院今(26)日三讀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轉運、轉口貨物的通關及暫時儲存規定,以及加強海關指定的保稅貨運工具管理,並提高罰鍰上限至300萬元。
鑑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發生貨物調包、走私毒品等案件時有所聞,但依現行規定,罰鍰最高僅新台幣3萬元,為遏阻不法行為,因此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關稅法部分條文,將罰鍰上限提高至300萬元。
三讀條文明定,貨棧、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貨櫃及貨物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6千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本次修法後,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三讀條文也明定,為遏止快遞業者利用快遞簡易申報制度,未詳實確認貨物內容真實性,或利用職務之便夾帶毒品、違禁藥品,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邊境秩序。本次修正相關漏洞,賦予海關對得逕行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此外,三讀條文也增訂,經海關指定的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處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此外,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的業者,違反辦理自主管理相關規定,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6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本案經朝野協商後,增訂附帶決議,財政部關務署應於本法公佈施行後一年內,明定符合情節重大違規行為,應裁處停業或廢照處分,以加強海關監管力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