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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企業的金融保險、銀行借貸等業務,經常會使用電話行銷來推銷產品,讓許多人都覺得很困擾。不過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電話行銷案件處理原則的規定,若業者沒有比照辦理,依公平交易法就可以裁處5萬以上到2500萬元的罰鍰,業者若持續置之不理,罰鍰也可以加倍提高到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電話行銷是常見的一種推銷手法。(示意圖/資料照)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六大規定包含:
1. 推銷電話必須顯示來電號碼,以示負責。
2. 推銷員一開始就要向消費者清楚說明身分及目的。
3. 當消費者表明不願接受推銷後,業者就不得重複以電話行銷打擾同一位消費者。
4. 推銷依據的廣告文案、促銷資料,業者都至少需要保存六個月。
5. 業者不得欺騙或隱匿有關商品的價格、品質、限制條件、贈獎內容或公益活動目的。
6. 電話購物比照網路購物,除6類特定商品外,都享有7天鑑賞期。
若業者有違反以上規定的事實,消費者就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按照不同案件狀況,經認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可依法裁罰。
◎法律小常識:依照行政院日前公布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者;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者;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應用程式,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以上6類商品都不適用於7天鑑賞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