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八旬翁老伴去世,想將其遺產繼承權給予長孫,因不懂法律規則險釀大錯。(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兒子、女兒都還在,想把財產直接送給長孫可行嗎?新北市一名八旬翁,膝下有4女1子,今年9月老伴過世,打算將老伴留下的價值3千餘萬遺產直接讓長孫繼承,子女全部都同意,但卻也差點釀成大錯。
八旬翁找地政士協助,結果地政士直言「做法不對,會出大事!」八旬翁表示,「我子女都很孝順,願意聽我的話,把財產繼承權全部讓給長孫,為什麼不行?」
承辦的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繼承順位有分先後,依照阿公敘述的情況,如果4女1子全部拋棄繼承,所有的繼承權將落到孫子輩手上,但並非只有長孫,其他外孫也全部都會分得。」
他進一步說明,依據民法1138條規定,如果弟弟完成法院拋棄繼承,他的繼承權將由4位姐姐取得,屆時,這位長孫完全沒有繼承權,而不是孫子代理兒子取得繼承權。
八旬翁的兒子不解問,「為何不能將我的繼承權給予自己的兒子(長孫)。」鄭文在解釋,「除非4個姐姐都一起拋棄繼承權,阿嬤的遺產才會到孫子輩,且其他孫子輩的人,也都拋棄繼承,所有繼承權才會到長孫手上。」
他進一步說明,這是根據民法1140條規定: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也就是爸爸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會由長孫和姑姑們協議分割阿嬤的遺產,法律才會賦予長孫繼承阿嬤遺產的權利。
八旬翁聽完這樣的法律概念後,立刻停止辦理兒子的拋棄繼承事宜,決定讓4個女兒先拋棄繼承,讓兒子繼承後,再行規畫。
鄭文在提醒,繼承發生時權利的讓與和我們想像的完全不一樣,一定要諮詢專業的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避免發生錯誤時,無法補正悔不當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