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華人權協會
依大法官釋字第591、653、654號解釋意旨,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所謂公平審判,係指公平法院之審判,而所謂公平法院,乃成員組合等方面,由無違公平疑慮之法院構成。大法官釋字第761號解釋理由書,更明指法官迴避制度應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台灣的訴訟制度上,其實有設計「法官迴避」制度。(圖/記者楊佩琪攝)
為了追求「公平法院」,我國訴訟制度上有「法官迴避」制度之設計,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7條明定法官自行迴避之情形,第18條則明定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情形,亦即法官有第17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第17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可聲請法官迴避。但依我國實務現況,聲請法官迴避不但極可能失敗,甚至還可能因此得罪法官,因此,由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在實務上幾乎是名存實亡。
對於「法官迴避」之爭議,由七法股份有限公司主辦,並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共同協辦的「公平法院及法官迴避研討會」,於111年10月22日下午在集思台大會議中心蘇格拉底廳舉行,期盼法院能做出公平審判,以保障人民訴訟權。憲法法庭並於111年10月24日上午10點,針對34名死刑犯聲請大法官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之法官迴避規定爭議,進行說明會。
中華人權協會日前曾收到鍾姓當事人陳情,其中一項陳情內容就是針對法官迴避的問題。鍾姓陳情人被控炒作臺灣存託憑證(TDR),遭臺北地檢署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後,一審遭臺北地院判刑18年,不料上訴後,二審受命法官紀凱峰就是一審的陪席法官,雖然在一審審理時,合議庭3度更換法官,其中第2次組成合議庭的陪席法官紀凱峰,沒有參與最後的一審實體判決,但是在一審審理期間,該位陪席法官紀凱峰共參與一審14次的審理程序,並傳喚高達20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已達一審「過半」的程序,甚至由該位陪席法官紀凱峰組成的合議庭還以「犯罪嫌疑重大」的理由,對鍾姓陳情人作出5,000萬元交保和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顯見該位陪席法官紀凱峰已對鍾姓陳情人形成不利心證。
因為該位陪席法官紀凱峰早已接觸過相關卷證資料,已經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其心證不可能還像白紙一樣、完全沒有形成任何既定印象,甚至可說是已經對鍾姓陳情人形成不利心證,又如何期待其擔任二審受命法官時會改變一審形成之不利心證。鍾姓陳情人因擔心二審受命法官紀凱峰已有心證,故聲請該位二審受命法官紀凱峰迴避,卻遭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然而,依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由書意旨,法官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因此,不僅曾參與下級審實體裁判的法官須要迴避,只要參與證據調查進而接觸卷證,或參與裁定的法官,都應該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定「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事由進行迴避,方能貫徹法官迴避制度之目的。
尤其,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105年6月22日增訂本條之立法理由認為:「為維護法官之中立性要求,貫徹公平審判之法官迴避制度的本旨,強制處分審查法官不應同時或隨後擔任本案審理之法官。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六三一號解釋之意旨,並參照外國立法例,新增第二項之迴避規定。」,故法官曾參與偵查中強制處分案件審查,事後就不得再參與同一案件的審理。
刑事訴訟的迴避制度在維持審判的公平性,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司法人權,並要求法官能夠維持獨立、超然的態度,基於裁判者的客觀角色公正裁判,法官不得對案件或被告存有偏見與預斷,才能落實「無罪推定」的公平審判要求,因此,若法官有任何心證污染而可能對被告作出不利裁判,應該迴避該案審理。本案一審陪席法官紀凱峰不但曾參與鍾姓陳情人具保、限制住居強制處分的裁判,更在一審時,曾參與14次審理程序並訊問相關證人,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2項的相同法理,為維護法官中立性的要求,貫徹公平審判的法官迴避制度,避免法官有任何心證污染而可能對被告作出不利裁定,且高等法院的法官人數並無不足,為充分保障鍾姓陳情人的審級救濟機會,以及預防法官可能的不公平預斷,該位一審陪席法官紀凱峰自不得再參與二審審理,應該予以迴避。
由司法院所推行讓人民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制度,將在明年上路,即是引進一般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的審判制度,其目的就是希望讓來自社會各階層、具有公正代表性的一般國民,本於其多元的常識良能及社會經驗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以提升裁判之廣度與深度,增加判決結果之周延性及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但如今在現行實務法官迴避運作過於保守下,卻連人民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法官迴避制度,都無法獲得保障,不斷為應該迴避而未迴避的法官找藉口,這樣的司法改革,顯然缺乏捍衛程序正義的決心,無怪乎民眾對於司法與法官的質疑與不信賴居高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