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仲丘/台北報導
▲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過往性騷擾申訴期限,得於事發後1年內提出申訴;目前將改為知悉後的2年內都可提出(圖/記者黃仲丘攝影)
#MeToo事件頻傳,衛福部今(13)表示,政院已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過往性騷擾申訴期限,得於「事發後」1年內提出申訴;目前將改為「知悉」後的2年內都可提出;權勢性騷擾,改為知悉後3年內可提出。另也特別增加對未成年性騷的保護,未成年發生性騷事件時,可能不清楚性騷定義,但若滿18歲知悉後,3年內都可提出申訴。希望送立院審查力拚7月底完成三讀。
▲行政院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將送立院力拚7月三讀(圖/衛福部保護司提供)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性騷擾事通常發生在一瞬間,被害人第一時間受到驚嚇,來不及反應及保存證據,本次修法,在維護被害人申訴權益上,有幾大重要變革,包括:
一、「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包含中央政府設立諮詢會,地方政府設立審議會,且二者遴聘(派)委員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強化申訴調查之可信賴性,提升民眾求助意願。
二、「場所主人應做有效改善措施」方面,張秀鴛表示,本次修法也要求在公共場所,具體明定場所主人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首要應注意被害人安全並維護其隱私,以避免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再者需協助被害人提起申訴並保全證據,必要時亦可通知警察到場,最後為避免該公共場所再次發生性騷擾。若日後明知因場所安全需要改善,如照明設備調整、監視器視線死角改善而未改善,導致有民眾受害,違者將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三、「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包含明確化受理窗口,爾後,當性騷擾事件行為人有所屬的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行為人所屬單位提起申訴;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將介入公權力,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受理申訴;至於非上開兩種情形者,則直接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申訴。
張秀淵表示,考量性騷擾事件兩造間若是具有權勢關係者或是被害人是於未成年時遭受性騷擾,被害人恐難於第一時間提出申訴。過去騷擾申訴期限,得於「事發後」1年內提出申訴。本次草案,特別延長申訴期限,規範權勢性騷擾,於「知悉事件」,也就是意會到過去發生的事件為性騷,發生3年內,可提起申訴;未成年被害人則可於成年後,滿18歲後的3年內提出申訴;至於一般性騷擾亦延長至2年內可提出申訴。且在整個調查過程中,行為人有配合調查之義務,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四、「增訂保護專章提供友善服務」,張秀鴛表示,為提供友善服務,特別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以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服務。
五、「媒體報導專章規範」,為了避免被害人隱私暴露,範訂媒體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應予保密,違者加重處罰6萬至60萬元,此外任何人,亦應遵守保密義務,違者處2萬至10萬元罰鍰。又但相關法條也增加書,檢調司法認為有必要揭露者、或是成人同意報導者,媒體可免罰。
六、「嚴懲有效遏止權勢性騷擾」,張秀鴛表示,本次加重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之刑事責任,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同步調高行政責任罰鍰,最高可裁處60萬元。 而在民事責任方面,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如民事求償8萬,最高可罰24萬元。
張秀鴛表示,本次《性騷擾防治法》修法草案,從性騷擾事件防治,從場所主人責任、申訴及調解機制、被害人保護以及相關罰則,亟需強化周延現行法制,本部透過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正,公私協力共同營造、強化性別暴力零容忍之公眾意識,並提供相關被害人保護服務,落實其福祉權益之維護。希望送立院審查力拚7月底完成三讀。
▼本次修法也加重權勢性騷擾罰則(圖/衛福部保護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