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反避稅條款 未來海外避稅公司需繳稅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反避稅條款」,修正條文增訂,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境內的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台灣境內的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長張盛和強調,並不是在海外成立控股公司就要受到反避稅條款適用,一定是設立在低稅負地區或租稅天堂,所謂低稅負是指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低於11.9%。

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巴拿馬文件曝光後,企業不當避稅引發各界關注,設法遏阻企業不當避稅,已在國際上形成潮流與共識。為因應國際稅制發展趨勢,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等反避稅制度,有助健全稅制、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企業權益。

對於反避稅條款的適用對象,財政部長張盛和在會後記者會上指出,若公司設立在低稅負地區但有實際營運,不會適用反避稅條款;而是沒有營運,只是把盈餘保留在低稅負的海外公司不分配,才會適用反避稅條款。低稅負是指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低於11.9%。

針對F股公司,即以海外控股公司回台上市的上市公司,是否會受反避稅條款影響?張盛和透露,先前證交所根據這些原則去篩選,在50家F股公司中,僅有5家會受影響,這5家是因為實際管理行為在台灣。他認為,只有5家受影響,影響程度有限。  

另外,由於草案修正也規定,反避稅條款施行須視《兩岸租稅協議》的執行情形。張盛和表示,《兩岸租稅協議》本來沒有政治問題,只是因為「兩岸」而牽渉《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其實毫無政治議題,現在和反避稅條款綁在一起,可能反而有助《兩岸租稅協議》儘快通過。

至於反避稅條款是否可能520前通過?張盛和預期,520前三讀通過機率不高,但新政府下會期應該會通過。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會28日通過反避稅條款/記者盧素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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