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7/10 15:43 發稿 | 17:04 更新】
▲鄭文燦二度獲得交保後,檢察官抗告。(圖/翻攝畫面)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任職桃園市市長期間,涉嫌為「華亞科技園區」土地變更案收受500萬元賄款案,桃園地方法院9日二度召開羈押庭,庭訊後將保釋金從500萬元增加至1200萬元,裁定鄭文燦交保候傳。對此,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再次當庭抗告,桃院連夜火速專車送件到高等法院,高院也已收案、分案。高院一度表示,因合議庭尚在審酌卷證中,預計10日不裁定,不過至下午近5點,高院表示,今日有望裁定。
根據桃園地方法院裁定1200萬交保理由,雖然就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但洗錢罪部分否認犯行,且檢方就洗錢之構成要件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的事證,釋明不足。另洩密罪部分,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頂多能解釋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難認洩密來源為鄭文燦。
又鄭文燦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之於桃園市政府仍有影響力尚有疑義,且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方也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事。雖另以鄭文燦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但依目前卷內事證,還無從認定輔助人有涉入。
依此,檢察官並未釋明鄭文燦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金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且交付款項的被告等人均已有說明清楚,除了一名被告因高齡90歲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加之案發迄今已久,相關蒐證照片等已顯現在卷,難認聲請羈押禁見有據。
法官認為,雖然全案還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傳喚,但鄭文燦已交接市長職務迄今近2年,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考量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及交保金額、政商地位等,裁定1200萬元交保候傳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