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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心要1個月?幼兒園狼師身分揭露引爭議 衛福部:1個月內訂報導原則

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衛福部次長呂建德(左)重申,衛福部並未要求保護加害人隱私。(圖/記者簡浩正攝影)

▲衛福部次長呂建德(左)重申,衛福部並未要求保護加害人隱私。(圖/記者簡浩正攝影)

台北市一間私立幼兒園園長之子身份的老師被控於2023年涉嫌猥褻、性侵多名幼童,還被發現拍攝600部私密影片,但新聞媒體很少報導全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各界呼應修法讓媒體適當報導。對此,衛福部次長呂建德今(17)日表示,衛福部並未要求保護加害人隱私,將於1個月內邀集專家、媒體代表,在兒少權法修法完成前,訂出「例外事件」媒體報導原則。

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受害的兒少當事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該案件一開始衍伸出身分揭露問題;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幼兒園不屬於學校,並非不能報導名稱,引發媒體圈譁然。此案後經監察院完整公布「為台北市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園長之子「毛畯珅」涉嫌性侵、猥褻後,媒體才公開其園所與加害人姓名。行政院長卓榮泰今日與媒體茶敘時強調,法律保護的是「被害人」不是加害人。

衛福部今日中午發出通知下午2時將開臨時記者會,NCC代表也出席。但因故改為2時30分。實際出席人員變成NCC網際網路傳播辦公室楊佳學科長、NCC電臺與內容事務處黃財振簡任視察、衛福部呂建德政務次長、衛福部保護服務司郭彩榕副司長。

呂建德提出3點說明,首先,媒體是否能報導兒少性侵新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立法精神,是為了保護已經受害或遭受負面事件的兒少隱私,並未規定不得報導該事件,或保護加害人隱私。

第2點,他說,理解媒體對於遭受侵害案案件關心,認同第四權就是保障大眾知的權益,基於認定困難可能遭罰而有所擔心,也希望邀請媒體參與修法方向,共同保護受害者兒少福祉,對於個資範圍如何兼顧被害兒少隱私,以免造成受害者及其家庭二度傷害。目前兒少權法正在修法階段,將邀請相關代表進行討論,並考量科技發展、社會變遷等來周延相關法律規範,讓媒體有所依循,約一個月會出爐。

第3,政府會因應民意修法,地方政府應盡督導之職責,不容忽視,衛福部會積極協助地方,共同合作增進兒少利益。

郭彩榕說1個月內邀集專家、媒體代表在兒少權法修法完成前,訂出例外事件媒體報導原則。(圖/記者簡浩正攝影)

▲郭彩榕說1個月內邀集專家、媒體代表在兒少權法修法完成前,訂出例外事件媒體報導原則。(圖/記者簡浩正攝影)

媒體詢問,兒少負面事件媒體報導的界線?難道都只能等監察院公布才能揭露、中間空窗怎辦?郭彩榕表示,監察院已依據兒少權法69條第4項之例外規定,為增進兒少福利、維護公眾利益,經行政機關審議後適度揭露,對外公布園所、加害者名字。但制度化、訂定原則需要時間,呼籲媒體於此期間應「發揮同理心」,揭露資訊時應避免兒少二度傷害。衛福部將於1個月內邀集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媒體公會代表,研議出兒少權法69條第4項,維護公共利益需揭露兒少資訊的報導原則,讓媒體報導時有所依循。

根據兒少權法69條第4項: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北市幼兒園爆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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