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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帳戶給詐團卻稱「我有賠償被害人」屏東男上訴仍遭重判原因曝光

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丁男賣帳戶給詐騙集團害9人受害,如今被上訴到二審反被從重改判。(圖/翻攝畫面)

▲丁男賣帳戶給詐騙集團害9人受害,如今被上訴到二審反被從重改判。(圖/翻攝畫面)

屏東丁姓男子2022年將個人帳戶賣給詐團用來洗錢,導致陸續有9名受害者被騙共170萬元,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依洗錢罪判刑4個月,但丁男不滿上訴,但高雄高分院認為他僅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因此再加重其刑到6個月。

判決指出,丁男賣出帳戶僅收到2萬元報酬,但詐團卻利用他的帳戶從2022年12月30日到2023年1月3日止,騙取吳姓、鄭姓、周姓、蔡姓等9名被害人血汗錢,詐騙金額從3萬到60多萬不等,總計170萬元;警方獲報後循線將丁男逮捕,並依詐欺、違反洗錢防治法送辦,再遭屏檢起訴,而屏東地院則依法判處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丁男二審時供稱,他只拿到2萬元,也已賠償鄭姓、蔡姓2名被害人共6萬3千元,請求輕判,但檢方不以為然,認為所有被害人損失170萬元,但他只賠了6萬元反應從重改判,因此高雄高分院認為他即便沒有前科也已認罪並部分和解,但其涉案情節重大改判6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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