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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夜唱遇臨檢!他抱少女躲廁所趁機性侵…辯「可憫恕」求減刑遭打臉

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蕭男與朋友到KTV夜唱,趁警察臨檢期間,帶未成年少女到廁所躲藏趁機性侵,遭判刑5年8月。(示意圖/Pexels)

▲蕭男與朋友到KTV夜唱,趁警察臨檢期間,帶未成年少女到廁所躲藏趁機性侵,遭判刑5年8月。(示意圖/Pexels)

蕭姓男子去年6月與友人到南投一家KTV夜唱,期間遇到警察臨檢,蕭男把同行喝醉的未成年少女小美(化名)抱進廁所藏匿,並趁機性侵小美,隨後又把小美帶回租屋處二度性侵,事後小美輕生獲救。法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蕭男5年8月徒刑;蕭男不服上訴,自認「犯罪情狀可憫恕」,請求減刑或緩刑,遭二審法官打臉,依無理由,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3年6月6日清晨4時許,蕭男與小美等友人前往南投一家KTV夜唱,期間遇到警方臨檢,小美因未成年又喝醉,被蕭男抱往3樓包廂廁所藏匿,期間蕭男無視小美拒絕,趁機性侵得逞;同日中午12時許,蕭男又把小美帶回租屋處二度性侵。

事後,小美因難以承受被性侵意圖輕生,幸好朋友發現異狀,立刻通知小美母親,及時將小美送醫治療,撿回一命,全案因此曝光。一審時,蕭男坦承犯行,被依2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各判3年6月、4年,應執行5年8月有期徒刑。

蕭男認為刑責太重,不服上訴,辯稱當時是年紀輕,自制力不佳,但犯後坦認犯行,未推諉卸責,也曾委託友人轉交賠償金,遭小美退還拒收。雖然小美無調解意願,但他仍表達最深歉意及殷切期盼能調解,也願意誠摯賠償彌補對方,自認「犯罪情狀可憫恕」,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7條、第59條規定減輕刑度。

二審法官認為,蕭男為滿足私慾對未成年少女伸狼爪,對少女造成嚴重傷害,客觀上並無「可憫恕」情狀,且強制性交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蕭男僅判5年8月,已屬偏低刑度,無理由減刑,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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