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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師送香水、請吃飯誘侵女學生 10年後她來電:還記得我嗎?…已報案

社會中心/陳韋劭報導

女子就讀國中時期被狼師侵犯,10年後對他提告。(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女子就讀國中時期被狼師侵犯,10年後對他提告。(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彰化縣某補習班的一名張姓男老師,10年前曾在某國中擔任國文科代課老師期間,多次侵犯當時還在就讀國一的一位女學生小琦(化名),去年ME TOO事件爆發後,小琦決定不再隱忍,除在臉書上揭發此事外,也對張男提告。彰化地院審理後,審酌張男已和女學生以100萬元和解,依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行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於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間,在彰化縣某國中擔任國文科代課老師,在其任教期間,曾在校內邀約小琦到他的車上,擁抱、親吻小琦並撫摸她的胸部,事後還給她香水及卡片作為獎勵。某日,張開車在路上遇到小琦,以要送她回家為由,以相同手法侵犯小琦得逞。

張男再以小琦成績優異要給予獎勵為由,相約她外出吃飯,在車上時,張男再度侵犯小琦,要求她隔著內褲碰觸他的下體,再自行打手槍直到射精。小琦當時年紀小,不敢揭發狼師,直到去年6月間,才在臉書透露此事,她提及,曾打電話給對方「你還記得我嗎?…我已經去報案」,案經檢方偵查後提起公訴。

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為張男最終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與小琦以100萬元達成調解,審酌張男大學畢業、從事補習班老師、月收入約5至7萬元、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等生活一切情狀,以及小琦的受害程度和意見等,依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行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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