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意筑/台中報導
▲張男、詹男遭控在國道狂飆176公里,警方的計算方式遭法官痛批「令人匪夷所思」。(圖/資料照)
去年1月間,張男、詹男遭控以時速176公里於國道3號上狂飆,警方接獲檢舉後,調閱周邊監視器影像鎖定犯案車輛,涉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審理,發現警方的計算方式是以「行車時間推算又乘上倍速差」,而非以「距離除以速度」方式計算,對此法官認為,該計算方式令人匪夷所思,判2人無罪,可上訴。
據起訴書指出,張男、詹男及李男(通緝中)去年1月24日時在彰化車聚,3人相約準備前往台中市區某飆車競速活動,於25日1時許,3人分別開車進入苑裡交流道,並以時速176公里狂飆,又於台中龍井區中華路2段競速,涉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
經台中地院審理,張男、詹男否認犯行,並表示當時不清楚開車的時速是多少,且至龍井中華路時,只有在旁邊觀賽並無參加競速。另外,詹男的律師指出,詹男遭檢方起訴的行車速度時速176公里不符常理,也無競速畫面,僅有相關新聞資料。
後續經法院調查,張男、詹男當時行駛於國道上,距離為31公里,花費14分36秒,時速應約為127公里,與起訴書所載的時速176公里相距大。而起訴書所載時速176公里是台中烏日分局的警員推估計算,但員警的計算方式是以Google Maps顯示行車時間與3輛車行車時間,換算速度倍率得出1.605倍後,再乘上國道3號最高速限100公里,推估其等時速達176公里。
對此,法院提出質疑,「為何不用距離除以時間的一般速率計算方式」,警方則回應,以正常時間除以他們開車的時間會有倍數差,才用最高速限110公里乘以倍速差,並針對他們在高速公路上超速的部分移送。
不過法官認為,警方無法合理說明論證,且無客觀證據,令人匪夷所思,僅直接用最高限速110公里計速,加上監視器影像也不清楚。單憑檢察官證詞、關聯性不明的新聞資料,及不明度計算方式就起訴,實嫌速斷,證據不足,判2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