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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拍板《產業創新發展條例》草案 未依規定申報將可處100萬罰鍰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產業創新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為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產業創新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為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產業創新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協助新創事業募資,強化公司對外投資的同時保護關鍵技術外,此次在對外投資上也有訂出管理範圍,訂出明確的罰則,未依規定申報者將可罰最高100萬元罰鍰,未改正則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為協助產業數位化及低碳化雙軸轉型,協助新創事業募資,強化公司對外投資的同時保護關鍵技術,經濟部擬具《產業創新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9條文,相關租稅優惠條文自114年起適用。行政院會今拍板通過。

因應產創條例第10條之1將於113年底屆期,以及人工智慧(下稱AI)創新應用及節能減碳趨勢,本條文保留智慧機械、5G及資安項目,並另納入AI及節能減碳,有助於引導台灣百工百業投資相關設備,落實AI化與低碳化雙軸轉型。另為配合產業投入智慧化、AI及低碳化等相關設備,申請適用金額上限由10億元提高至18億元,延長優惠至118年12月31日止,可更為貼合產業升級轉型所需。

而為協助新創事業發展,本次亦同步修正第23條之1與第23條之2,其中第23條之1部分,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的實收出資額門檻從現行3億元降為1億5千萬元,並提高第3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須達一定金額或比率,以鼓勵創投事業及早投入更多資金於新創事業。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亦有租稅優惠,第23條之2投資門檻從現行1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而投資對象為5年內的新創事業,皆可持續獲得資金協助,且天使投資人投入的產業範圍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每年可減除金額上限提高到500萬元,以協助新創事業取得資金。

此外,為保護關鍵技術及維持產業競爭力,第22條修正草案,透過聚焦投資管理範圍,除投資達一定金額應事前申請核准外,另增列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等情形亦須事前申請;同時增訂第67條之3中央主管機關配套管理權限,未申請核准實行投資,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而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修正施行後,期可帶動產業升級轉型、推動新創事業發展,更能保護關鍵技術。期望本次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能儘速通過,俾利法案順利實施,形成臺灣產業轉型升級的助力。

#行政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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