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鏡週刊
高院今(29日)上午裁定柯文哲交保撤銷,發回台北地院再開庭傳喚柯文哲等4被告決定是否羈押,北院預計最快今下午開庭,據高院發回理由,北院再開庭後,除予羈押,也可以補充說明理由,同樣裁定交保,但很可能予柯文哲加保至5,000萬元以上、沈慶京加至8,000萬元以上並加電子腳鐐或定時及派出所報到,至於應曉薇的二本護照疑慮,因她已放棄加拿大籍並註銷該國護照,在法庭上提出相關事證後由法官審酌。
京華城案起訴後,台北地院裁定柯文哲3,000萬交保、沈慶京4,000萬交保、應曉薇1,500萬元交保、李文宗除偵查中的200萬再加保800萬元,彭振聲則500萬交保,均限制出境出海與住居,檢察官認為,除坦承犯行的彭振聲外,否認犯行的柯文哲等4被告均應羈押,前天提出抗告,高院今日9點許公告裁定發回台北地院,不得再抗告。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被告柯文哲、李文宗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圖利及刑法第336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重大,被告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6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之圖利、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嫌重大,被告應曉薇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重大,其中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圖利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對於北院裁定對於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性,高院認為,未就其衡量事項為必要說明,也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實屬不備。高院認為,原審諭知的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亦未見原裁定妥適說明。另被告應曉薇除中華民國護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國護照,原裁定漏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之重要事實,仍有未洽。綜上,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王屏夏、陪席法官楊明佳、受命法官潘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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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