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南市1名39歲的離婚男子4年前趁當時就讀國中、患有憂鬱症的女兒服藥後,三度猥褻、性侵女兒。女兒因深感羞恥,自三樓跳樓自殺,卻造成終身要坐輪椅、大小便無法自理,雖然被害人表示「可以原諒爸爸了」,但最高法院仍支持二審見解,今(24)日將上訴駁回,依家暴妨害性自主判刑17年6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男子2000年間與妻子離婚,女兒由前妻取得監護權。2012年7月,女兒14歲,正值青春期,母女屢因管教問題發生摩擦,於是前妻帶著女兒搬回男子在台南市的住處同住,由男子與女兒同睡一房、前妻獨自睡客廳。男子明知女兒有憂鬱症,服藥後會有一段時間身體無力,仍於同年9月某日深夜,酒後情慾衝動下,撫摸服用藥物後癱軟在床的女兒下體。得逞後,男子見女兒並未追究,乃食髓知味,10月初的某日深夜改用手指性侵女兒。得逞後,男子見女兒仍無追問之舉,遂變本加厲,又於10月18日凌晨1時許酒後,先後用手指、按摩棒及性器,性侵服藥後癱軟在床的女兒得逞。
女兒因服藥而無力反抗,但未喪失意識,知道男子對她做出悖於人倫之舉而深感羞恥怨憤,惟基於父女之情乃一再隱忍,但終因無法接受遭生父數度玷汙,於同月21日凌晨2時許跳樓自殺,雖獲救但身體多處受重創,致無法走路,須靠輪代步,且無法自理大小便。因女兒自殺前寫有字條,警方循線逮捕男子到案。
台南高分院審酌,男子為人父竟不知愛護、教導女兒,趁女兒服藥後加以性侵,致女兒因無法接受遭生父玷汙而跳樓自殺致重傷,男子被捕後雖坦承犯行,卻在一審期間棄保潛逃,2年後通緝歸案,到案後卻又翻供,否認大部分犯行,考量已獲女兒原諒,依1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乘機猥褻致人自殺而重傷、以及2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乘機性交致人自殺而重傷,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7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示意圖。(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