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壹週刊3年前報導,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濫用黨內資源為自己宣傳,還在前總統馬英九下鄉時,要求黨部安排她坐在馬旁邊,甚至護航廠商收賄。賴女認為報導不實,提告求償300萬元。最高法院支持高院見解,今(16)日將上訴駁回,判撰稿記者與壹傳媒須連帶賠償賴素如60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賴素如指,壹週刊報導她毫不掩飾要求身兼數個黨職、濫用黨內資源為自己宣傳、於馬英九下鄉時要求併同出席及就坐、收受賄款替廠商護航及安排助理攜帶犯罪資料離境等不實內容,主張侵害她名譽權,向撰稿記者及壹週刊連帶求償300萬元。
雖然壹週刊主張,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報導為真實。但歷審認定,報導內容除賴素如收賄一事,已經法院判刑,足以認定報導內容為真實,其餘內容媒體若無法揭露消息來源,應有其他可供核實的查證管道和報導根據,但壹週刊並無提供其他查證事項,因此認為未經合理查證,判記者和壹傳媒須連帶賠償賴素如60萬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