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3年前在臉書爆料,指稱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彰化縣長的前台聯立委黃文玲, 與國民黨籍候選人林滄敏共用藍營金主,被黃提告違反選罷法。高等法院找黃的親友出庭作證後,今(9)日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段宜康無罪。可上訴。
3年前「九合一」選舉期間,段宜康於彰化縣長選舉前12天在臉書PO文指稱,三立民調只有0.3%的「前綠營」候選人黃文玲堅持打到底,「專以攻擊民進黨魏明谷為職志,十分詭異」,「黃文玲和林滄敏共用同一金主,上屆立法院第一財主、也就是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黃文玲不惜從台聯脫黨參選,而且把炮口對準民進黨的候選人,對誰有利,大家都非常清楚」。
黃文玲隨即在段的貼文下留言:「一定追究段委員刑事責任,絕不寬貸」,並付諸行動提告,段遭起訴後,台北地院認為,段在主觀上有使人不當選的意圖,判他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段不認罪,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找來黃女堂哥等人出庭作證,證稱段確曾先拜訪地方人士查證後,再專程拜訪黃女堂哥,因此改判段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