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3少女還帶刀進出地檢署 累犯狼判9年2月定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花蓮縣一名有性侵前科的40歲朱姓男子,出獄後還是無法克制性慾,3年前連續猥褻3名未成年少女,強行與對方親密接觸、襲胸得逞,犯後到地檢署開庭時還身懷手杖刀。最高法院維持花蓮高分院見解,認為朱男惡性重大且無視公權力,日前依對少年強制猥褻、非法攜帶刀械等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定讞。

判決書指出,朱男喜歡透過網路、通訊軟體或在大馬路上搭訕、邀約少女,進而犯下多起猥褻案。朱男於2014年3月22日和A少女、4名友人到KTV唱歌時,當眾給A女手機要求拍攝猥褻照片,還恐嚇「要談什麼,要砸店還是什麼」、「該砸就砸、該砍的就砍,但是看到一個人不要砍(手指著A女)」,嚇得被害人不知該如何是好,後來用手撫摸A女胸部,並強吻得逞,隔2天又找別人把A女約到旅館,他拿出柺杖作勢要毆打,並稱有帶刀子,恐嚇「你叫那麼大聲是怎樣是沒被打過嗎?」再次摸胸親吻得逞。

同月28日,朱男以LINE搭訕B少女,謊稱家裡有打掃的打工機會,請對方到家裡蹲地擦拭地板,沒想到他卻趁跨坐到少女身上問「要不要當我女朋友」,更稱想要發生性關係,並襲胸5、6次,直到他的母親上樓發現喝斥,B女才得以逃離。同天晚上,朱男又約C女騎機車載至公園聊天,但他卻趁機拿出折疊刀恐嚇,把人拉到自己大腿上用力抱住,再襲胸、掀衣親吻,還把手伸進C女短褲裡說要教其自慰,嚇得被害人崩潰痛哭,他才罷手。

另據《蘋果日報》報導,朱男上訴後,多次跑到花蓮地檢署喊冤,還說要告偵辦他性侵案的女檢察官及警察,更誇張的是,他還在開庭時戴裝有針孔攝影機的黑框眼鏡,錄下開庭過程,更攜帶「手杖刀」, 因此被以現行犯逮捕,而檢警又從他家裡搜出10多名被害少女裸照,當時訊後便遭檢察官收押。

花蓮高分院認為,朱男雖有身心障礙,但直到二審才願坦承大部分犯行,甚至以提告方式恫嚇少女不得提出告訴,又還帶刀至地檢署,依對少年強制猥褻3罪、攜帶凶器強制猥褻罪、非法攜帶刀械等罪,判處9年2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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