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機車騎士前年將未發動的機車從停車格移出來時,車尾碰撞到後方一名高齡80歲的老翁,導致老翁倒地受傷,住院29天後不治,挨告過失致死罪。高院審理後,認為老翁確因撞傷臥床而引起多重併發症喪命,但騎士符合自首條件,日前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
判決書指出,王男於2015年10月26日晚間6時許買好便當,從路邊機車停車格移車,跨坐未發動的機車上,用雙腳著地後退,突然聽見後方傳出一聲老人家發出的「啊」,轉頭驚見高齡80歲的黃翁跌坐車尾旁地上,身子慢慢向左傾倒,接著頭部撞地。王男和路人將黃翁攙扶,報警送醫,但黃翁在同年11月24日不治死亡。
王男堅稱,倒車時有先轉頭確認後方沒人;辯護律師主張,黃翁因嚴重的心肺宿疾,事發前7年內多次進出醫院,一般人若跟黃翁一樣被車尾碰到,未必會倒地,就算受傷也很難想像後果如此嚴重,且黃翁住院6天無異狀,之後才發生呼吸道感染,不排除黃翁死於本身疾病而非撞傷。
高院依據便當店老闆及現場目擊者證詞,認為王男若倒車前回頭有確實察看,定能發現黃翁緩緩靠近,可見王男回頭時漫不經心,且黃翁確實是被撞倒後受傷、住院出現「延遲性」顱內出血,進而引起併發症惡化,考量王男願賠60萬元,因與死者家屬的要求有極大落差而未能和解,且王男無前科,一審又漏未審酌王男向到場警員自首,因此改判為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