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涉嫌教唆洩密,台北地院今(25)日判馬英九無罪。北院指出,北檢無法證明馬英九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也無法證明馬英九為圖撤銷王金平黨籍而犯罪,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表示,馬英九選擇用私密、不公開方式,跟行政院長、幕僚用口頭方式討論,並未提供完整紙本,這種行為在國家的司法權被行政、立法聯手侵害下是可以的,且造成的損害為最少,況且當時馬英九是總統,這樣溝通的方式符合比例原則。
北院認為,就2013年8月31日洩密部分,馬英九當天的行為雖然跟洩密罪的構成要件符合,但馬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之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即為刑法上不罰的行為;就同年9月4日教唆洩密部分,依檢方所舉證據,尚無從證明馬有以教唆方式使黃世銘另行起意洩漏秘密,也無法證明馬有教唆洩密的犯意,自不得遽論以教唆洩密罪責。此外,北檢指控馬英九為圖撤銷王金平黨籍,使王金平喪失立法院長職位,有意政局的佈局等指控,此部分既無實據,法院也沒有主動蒐集不利被告證據的義務,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是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