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涉嫌教唆洩密,馬從頭到尾堅持無罪立場,一審也判馬無罪,但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今(15)日逆轉改判罪。改判理由是高院合議庭認為,總統是廣義的公務員,與一般性公務員一樣負有保密義務,而當時並無院際爭議,沒有「院際調解權」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依通保法改判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儘管馬英九一再主張無罪,但高院逆轉改判他有罪。(圖/中央社)
高院發言人吳維雅法官表示,合議庭認為,馬英九是公務員,是總統才得知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消息,有保密義務,而馬英九明知是刑事偵查中的案件,竟將偵查中的案件洩露給當時擔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江、羅的職務並沒有權去知悉、持有這些秘密資訊,馬告訴江、羅的行為屬於洩密行為,有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個資法、通保法的情節。
高院表示,馬英九洩密的行為,與刑事偵查犯罪的目的不符,還導致柯建銘在無法自主決定的情況下,個資任意被別人掌握。儘管馬英九辯稱,主觀上沒有洩密的故意,僅是行政不法的調查,但馬跟江、羅洩密後,三人做出「不干涉、不指導」的決定,表示並沒有要去做「院際協調權」的行為,更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更沒有五院紛爭,因此合議庭不採納馬英九的辯詞。
▲高院發言人吳維雅法官解釋二審改判有罪的理由。(圖/記者潘千詩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