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啟明/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36歲女子小美(化名),與李姓男子認識14年,兩人曾發生多次性行為,前年8月23日兩人到台中一家汽車旅館投宿,凌晨熟睡時李男強行脫下小美內褲想要跟小美嘿咻,但因小美抵抗最後李男並未達陣,事後小美還憤而提告。法院合議庭認為女方論述有瑕疵,也未有明確證據證明男方有罪,一審判李無罪,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被駁回。
▲李男求歡不成遭到好友提告性侵。(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兩人前年8月23日到台中一家汽車旅館,小美指對方一直要摸她,說要幫她洗澡,但她拒絕。她明確告知對方不要碰她,李生氣翻到另一邊趴睡。凌晨3點多,她在睡夢中突然感覺對方壓在身上,強行將她內褲脫下,企圖性侵,她大喊並咬被對方手臂,李說:「你不夠愛我,感覺都變了,我們到此為止吧。 」。
合議庭法官審酌兩人認識14年曾多次發生性行為,女方並非沒想到前往汽車旅館投宿可能發生性行為,且案發當日,她拒絕與男方發生性行為,卻未離去。二審合議庭法官認定,檢方上訴意旨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李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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