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涉貪,一審不認為他貪污,但二審又認為有貪污,法律見解變來變去,經常引發爭議,為確保終審法院法律適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發揮促進法律續造的功能,司法院著手於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內修改、增訂相關條文,建構終審法院的「大法庭制度」。司法院表示,草案已於院會中通過,將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講大法庭制度。(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目前最著名的法律爭議見解,正是法官在審理貪污案時,究竟要採用「法定職權說」還是「實質影響力說」,不同的見解,影響貪污被告的判決命運,採前說可能不必坐牢,過著逍遙日子,若採後說,將會像前總統陳水扁一樣關入大牢。
大法庭制度草案出爐,終審法院未來將擺脫過去判例和開會決議的法律見解,法庭可以針對過去只有一種或是多種法律見解,做出歧異提案,以及對於特殊見解提出原則重要性提案,接著召開大法庭,除了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其他則由各庭票選出一名法官,刑事民事一共11人、行政法院則是9人組成合議庭,將會召開言詞辯論,強制律師代理辯護或是專家學者,針對法律見解做出裁定,提案的法庭,也必須根據裁定做出判決。
大法庭裁定,很可能成為未來一、二審的參考依據,而當事人如果有不同的意見,也能夠在上訴三審同時,聲請提案大法庭,大法庭新制實施後,對台灣司法制度將是嶄新一頁,未來終審法院將更透明、更具有可預測性。
▲▼圖/司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