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啟明/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陳姓男子年輕時外遇,30多年前和妻子手離婚後,把女兒送進孤兒院,去年底他路倒被送進醫院,貧病交迫,社工查出他有2個女兒,通知女兒處理和負擔扶養費,2個女兒以父親不負責任,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認定陳男未盡扶養義務,裁處2名女兒不須扶養生父。(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法官庭訊時姐妹表示,父親年輕時沒責任感,外遇後就離家,後來和媽媽離婚,雖取得她們監護權,卻拋棄她們與情婦離家,把她們送進孤兒院,她們在孤兒院住到國中才由媽媽接回。
姐妹表示,住進孤兒院時她們才6歲、3歲,妹妹表示對父親「幾乎沒有印象」,她們靠母親扶養長大,國高中半工半讀,高中畢業後就工作,父親從未聞問,她們想到這些往事「心就痛」,主張免扶養生父。
法官認定陳姓男子從2個女兒出生不久就長年離家,未盡扶養義務,對女兒也疏於關心,確屬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裁定免除2個女兒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