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妻棄子30年後求子女撫養晚年 法院獲准

記者陳怡靜/新北報導

一名76歲的傅姓老翁,於30多年前離家出走,拋妻棄子不顧,直到近年積蓄用盡,中風行動不便,生活無人照料,欲住安養機構又無經費,於是興訟向2名子女索討每人每月1萬元的扶養費,但子女反控他從未負擔家計,拒絕支付;經新北地院調查,認為傅翁在尚未離家前對家庭仍有付出,因此判其子女每人每月須支付3000元扶養費。

▲一名老翁離家30餘年,因生活無援向子女提出興訟要求子女支付扶養費。(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傅翁表示,年輕時因無固定職業與收入,經常遭前妻埋怨,雙方便在30年前協議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均歸屬前妻,從此就獨自一人四處漂泊,靠打零工維生,但因近年接連三次中風導致行動不便,積蓄用盡,又沒有親友資助,想聲請社福救助,卻因為子女有固定收入而無法申請,因此興訟請求扶養;傅翁供稱自己在離家前曾支付子女每人每個月3000 元的扶養費,且在女兒結婚時也有包了6 萬元的紅包,因此請求子女每個月須各給予1 萬元的扶養費。

傅翁的子女則反控他從未負擔家計,且母親為了要他做個有擔當的父親,硬是跟會借錢,買了一輛新車供父親開計程車,但卻沒過幾個月,父親就連人帶車失蹤;母親因為擔心父親在外惹事牽連妻小,才透過關係找到父親並辦理離婚手續,原本理議父親每個月要支付子女3000元生活費,但他僅支付2個月就又再度失蹤,導致他們得去做童工賺錢生活,如今父親卻要求他們須負擔其晚年生活,實在無法接受。

法院經傳訊傅翁前妻與其胞弟,確認傳翁雖然工作不穩定,但於離家之前曾擺攤賺錢,並有將錢拿回家,對兒女的成長並非完全毫無貢獻,因此權衡其狀況,判其子女須負起扶養責任,但酌減至每人每個月支付3000元扶養費較為合理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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