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中市一名黃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3天就落網,被依詐欺未遂罪判刑1年4月外,還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被判強制工作3年;最高法院認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規定,沒有將詐騙集團犯罪依據情節重大或類型作成不同規定,一律要求強制工作3年,恐違憲,11日決定聲請釋憲。
黃男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機房人員,負責打電話詐騙中國人,因話術不成熟,短短3天還沒騙到錢,就被警方查獲,二審時被判1年4月、強制工作3年,案件上訴到三審。
▲詐騙集團遭警方破獲。(圖/翻攝畫面)
最高法院解釋,「組織犯罪」過去用來規範黑道暴力集團,構成要件須兼具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暴力性,因此認為組織犯罪者有強制工作必要,但2017年修法後,現行規定只要符合持續性或牟利性之一即構成組織犯罪,因此具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詐騙集團也適用組織犯罪,但其中一項「刑前應強制工作3年」的規定,不論犯案情節輕重一律3年,以致從首腦、車手、機房均須承受相同罰則,新法施行1年以來,讓一、二審不少法官在「法官論壇」探討新法是否違憲與違反比例原則。
最高法院認為,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關於參與犯罪組織者,不分情節輕重,一律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的規定,已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23條比例原則,因此停止審理、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