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北市員警張景義5年前在西門町鬧區,朝拒捕、開車在人行道亂竄的黎姓男子開槍,不慎造成黎男死亡;刑事部分,一、二審均判張景義無罪。民事部分,黎男家屬另向台北市警局提出國賠244萬餘元,台北地院認為,張景義因黎男拒捕還想倒車逃離,危及用路人安全,張男使用警械符合規定,並無過失,日前判處死者家屬請求國賠敗訴。可上訴。
▲員警張景義業務過失致死罪均獲判無罪。(圖/資料照片)
2013年8月13日晚間,中和警方攔檢黎男,黎拒絕受檢反而衝撞員警,一路逃逸到西門町,張員見狀加入圍捕,並掏槍喝令「停車、下車」,黎不肯就範,還在人行道橫衝直撞, 張朝車輪連開2槍,其中1發子彈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男腹腔,送醫宣告不治。
刑事部分,黎男家屬提起訴訟,北檢2度不起訴,直到高檢署2度發回,北檢第3度續查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引發員警用槍的爭議。不過,一、二審也都判處張景義無罪。
至於民事國賠部分,張景義案發後,道義上已賠償死者家屬80萬元,黎男家屬仍向台北市警局求償殯葬費、撫養費、慰撫金及過失責任「六(警局):四(黎男)比」共244萬餘元。
北院認為,依照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若遇「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認定張員當下作法無誤;再者,張員開槍時已盡量注意勿傷及黎的致命部位,之所以會打中黎的腹部,也是因擋風玻璃材質特性、導致彈道偏向所致,認定警局沒有責任,判決駁回。
▲黎男駕駛的車輛,擋風玻璃遭子彈貫穿。(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