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中報導
台中市1名張姓博士生,先前性侵同校女碩士學妹,法官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徒刑確定,學妹進而請求民事賠償,張男質疑學妹輕生行為與性侵無關,以及搭乘計程車就醫費用,亦不該列入求償範圍,台中高分院認為,依照被害人精神狀況,必須搭乘計程車就醫,因此計程車費也須給付,判他必須賠償102萬元,全案定讞。
據了解,張男是中部某大學研究所博士班學生,亦是代理教師,女學妹則是同系大學部學生,亦為準研究生,兩人為學長及學妹關係;前年5月27日晚間時分,張男在租屋處性侵學妹得逞,導致被害人內心承受莫大痛苦,並罹患憂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疾病,屢次發生自殘行為及念頭,而且持續接受精神科追蹤治療,遂依民法規定,請求張男賠償醫療費用及交通費共134萬元。
張男庭訊時表示,儘管他經刑事判決有罪,卻不認為學妹因性侵造成精神受創,已達難以維持學業及生活之極限,並罹患憂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症狀,學妹應負舉證責任,還質疑對方搭乘計程車就醫之必要性。
法官勘驗對話紀錄後發現,學妹不想當對方炮友,內心極為矛盾,張男卻回「我應該不會喜歡上你」、「這樣說你會不會很難過」、「很抱歉我不喜歡說謊,所以就很老實這樣說」等字句,認定被害人就診與張男性侵行為有關,而且依照被害人精神狀況,不適合搭公車等交通工具就醫,遂判張男必須賠償102萬元,全案定讞。
▲張姓博士生性侵學妹遭判3年徒刑確定。(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