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桃園平鎮一名18歲黃姓女子與陳姓男同事交往後,黃女覺得「家裡管太嚴」,於2015年7月間遭家人反鎖在門外後,她憤而離家與陳男同居,黃女的父母因此聯繫不到女兒,直到隔年6月間,經婦幼診所通知女兒生產,這才得知女兒下落,氣得向陳男提告意圖使人性交而和誘未成年人罪;桃園地院認為陳男並無勸導誘惑,因此判處陳男無罪,檢察官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仍認為陳男並沒有引誘、煽惑等行為,因此維持無罪判決。
▲少女離家出走與男友同居還產子,家屬憤而提告,高院判定男子無罪。(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檢方指控,臨時工陳男的年紀足足比黃女大上一輪,卻以「希望妳可以自己在外獨立,跟我共同居住,不要什麼都靠父母」為由,要求黃女不要回家,致使黃女於2015年7月15日離家出走,與陳男同居,期間並發生多次性交。
警方在偵訊黃女時問她「為何離家?」、「是妳自己想離家?還是陳要求妳離家?」等問題時,黃女表示因「家裡管太嚴,想到外面去」,所以她是自願離家,黃女並稱,陳男曾要她打電話給父母,但她並沒有打,「因為我懷孕了」不敢告訴父母親。
桃園地院認為陳男並無勸導誘惑,因此判處陳男無罪,但檢察官以法官俞力華獨任裁判,法院組織不合法為由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檢視,桃園地院行審理程序時,僅法官俞力華一人進行調查證據、辯論終結,且獨任裁判,認定法院組織不合法,判決違背法令,因此撤銷原判決。
全案經高院審理,法官檢視黃母曾傳簡訊給陳男,內容提及「我跟她的爸爸決定放女兒自由,目前不想再看到她,她自己選擇了離家,就要自己承擔後果…」、「她傷害了最愛她的爸爸與媽媽,從未掉過淚的爸爸,因為她的離家而掉了眼淚,這樣做是對的嗎?請她為她自己做的事情負起責任,自己想辦法吧!」等,由此難以認定是陳男將黃女「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脫離監督權人監督;高院指出,刑法和誘罪,除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是得被誘人的同意外,行為人也要有「引誘」才能成立,如果是自願出外與人同居,就和被誘的條件不合;從道德層面來說,陳男的行為雖有不妥,但回歸刑法和誘罪來看,成立要件須有「引誘行為」,故本案難以定罪,因此維持陳男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