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中報導
台中市1名男子阿建(化名),3年前結識13歲少女小敏(化名),兩人進而成為男女朋友,先後發生3次性行為,小敏父親得知後怒不可遏,帶著女兒前往警局報案;阿建應訊時否認犯行,但小敏詳述他的下體特徵,與檢方勘驗拍攝的照片相符,台中地院依姦淫幼女罪判他5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104年7月間,阿建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小敏,兩人進而展開交往;同年12月20日,阿建帶她回到高雄市苓雅區租屋處,並徵得小敏同意後發生性關係;隔年3月12日上午時分,阿建與小敏到台中市訪友,又帶對方前往某國小廁所內發生性行為;過了一個月後,阿建再次帶小敏回到租屋處嘿咻。
尤有甚者,小敏最後選擇離家出走,她的父親直覺有異,經警方協助找到女兒後,追問之下始知女兒偷嘗禁果,憤而對阿建提出告訴;阿建應訊時否認犯行,小敏父親提出女兒與阿建接吻照片,顯見兩人並非一般朋友關係,而是有肌膚之親的男女朋友;小敏亦告訴父親關於阿建下的體特徵,與檢方拍攝的下體照片相符。
法官認為,性器官屬於個人私密部位,一般人難以知悉他人性器官特徵,倘若小敏未曾與阿建發生性行為,理應無法清楚描述阿建下體特徵,足證兩人發生多次性行為,遂依姦淫幼女罪判他5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阿建帶13歲少女回家嘿咻3次遭判5年6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