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22)天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並將派遣勞工工資保障入法。
▲勞動部次長許銘春。(圖/中央社)
初審條文明定,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勞基法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30日內給付。
條文也明定,要派單位依上述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的應付費用。
對於今天的修法,勞動部在書面報告中指出,目前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均肯認派遣勞工所從事的派遣工作,即為派遣事業單位的經常性業務,應屬不定期契約,這次修法以法律明文規範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契約,勞動部表示支持。
勞動部表示,修法草案明定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派遣勞工向其請求給付工資,雇主仍不給付時,得請求要派單位負給付責任等,該修正方向是透過法律規定要求要派單位負擔工資補充責任,保障派遣勞工的工資安全,勞動部也表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