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在銀行工作的陳姓男子,2016年10月間被妻子抓包在外偷情,陳男簽下離婚協議書並表示願意給付3百萬元遮羞費,沒想到離婚後,陳男反悔不給,辯稱是遭脅迫等理由向法院申請否認這筆債權。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協議書是在派出所簽字,不可能遭受脅迫,判決他敗訴。
▲陳男離婚拒付遮羞費,法官判他敗訴。(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2016年2月間,結婚5年多的陳妻發現丈夫與婚外情女子親吻照片後,委託徵信社業者蒐證,一路跟監到台中市太平區,並在10月7日凌晨2至3時許,發現其夫和劉女在她租處屋處附近停車場同車聊天,陳妻怒向警方報案。
警方到場後,發現是感情糾紛,將3人帶回派出所溝通協調,陳男坦承婚外情,並在派出所內簽下離婚協議書並表示願意給付3百萬元遮羞費;沒想到離婚後,陳男反悔不給,辯稱是遭脅迫等理由向法院申請否認這筆債權。
法官審理時,陳妻表示,協議書經逐條討論3至4小時完成,其夫簽字前還曾跟其母通過電話,並無任何脅迫情勢;法官認為,協議書是在派出所簽字,且現場為公開場所,不可能遭受脅迫,因此判決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