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20多歲OL小琪(化名),先前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陳姓男子,兩人進而相約唱歌,席間飲酒助興,小琪頓時醉到不行,結束後跟著陳男回家,兩人還發生性行為,隔天小琪清醒後認為,陳男趁她喝醉時性侵得逞,憤而提出告訴;台北地檢署認為,當時小琪並非沒有自主能力,隔天兩人出門時還有親密行為,不符合性侵被害人反應,認定陳男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小琪指控,今年7到8月間,她利用交友軟體認識陳男,兩人相談甚歡,進而相約碰面,並前往好樂迪歡唱,但她很快就醉到不行,只記得自己吐過1次,後面的事全無印象,依稀記得發生2次性行為,第1次她因酒醉意識不清,第2次則因身體已經習慣對方,而且適逢生理期到來,她很快就被點燃慾望,陳男才會性侵得逞;陳男應訊時否認性侵,並辯稱他並未違反小琪意願,兩次均是合意性交。
檢方勘驗監視器畫面後發現,小琪離開好樂迪時尚能自行走路,並非全無意識,而且隔天兩人出門時,小琪還在電梯裡面,伸手捏了陳男臉頰,有如撒嬌一般的親暱互動,與性侵被害人反應並不相符,認定陳男罪證不足,遂予以不起訴處分。
▲陳男帶喝醉的女網友回家嘿咻獲不起訴。(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