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桃園報導
一名蔣姓男子,今年4月間搭乘華航班機飛往香港時,見到蔡姓空服員坐在他對面,於是拿起手機拍下照片上傳至臉書社團,蔡女事後發現照片,認為蔣男偷拍她大腿內側,且名牌也未遮掩,因此憤而提告妨害秘密等罪,蔣男挨告後則喊冤,因與空姐相對而坐,感到十分尷尬,才會拍照表達當時的心情,並無其他意思,而桃園地檢署認為,照片中無從辨識空服員身分,此外照片中並未拍到大腿內側等隱私部位,因此予以蔣男不起訴處分。
據悉,蔣男今年4月8日搭乘華航由台北飛往香港的班機,準備起飛時發現蔡姓空服員剛好坐在他正對面,因此拿起手機拍下照片上傳至臉書社團,事後蔡女發現照片,認為對方並未遮也她的名牌,而且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因此向他提告妨害秘密、違反個資法等罪嫌。
蔣男出庭時喊冤表示,當時因與蔡姓空服員相對而坐,感到相當尷尬,才會拿起手機拍下照片上傳到臉書,主要是為了表達當時的處境令人尷尬;此外,他堅稱,並未拍攝空服員臉部,而且現場也屬於公共場所,應該沒有妨害秘密。
檢方勘驗照片發現,蔣男所坐的位置,並無拉門、布簾等區隔空服員與一班乘客使用空間的界線,難認非屬公共場合,而蔡姓空服員當時穿華航制服,坐下時短裙下緣原已在膝蓋上面,雙腳大部分均裸露在外,照片中並未拍到大腿內側,另外,蔣男取鏡構圖是拍攝蔡姓空服員頸部以下部分,因此鏡頭並未聚焦在她雙腿,男認定有妨害秘密罪嫌。
而照片中雖拍攝到蔡姓空服員的名牌,但並無法辨識姓名為何,加上沒有拍到空服員臉部,縱使蔣男未經同意就貼上臉書社團,但他並未張貼其他足以識別、特定當事人真實身分的資訊,因此認定蔣男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認為蔣男並未拍攝到隱私處,也無從辨識空姐身分,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資料照,圖中人物與本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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