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新北市1名國中生阿豪(化名),先前心儀同校學妹小敏(化名),遂邀約對方一同吃早餐,再騎車載小敏到飯店開房間,不顧對方嚴詞拒絕,仍強脫其衣褲性侵得逞;阿豪庭訊時辯稱,雙方是你情我願,但法官不予採信,仍判他應賠償70萬元,全案可再上訴。
檢警調查,2年前阿豪想追求學妹小敏,遂利用臉書私訊對方,並相約一同吃早餐,結束後阿豪騎車載小敏到飯店,誤以為對方願意嘿咻,遂開口要求發生性行為;孰料,小敏竟一口回絕,阿豪頓時惱羞成怒,竟強脫對方衣褲性侵得逞。
▲國中男學生載學妹到飯店性侵得逞,事後還上網四處吹噓。(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
不僅如此,事後阿豪還在通訊軟體散布此事,甚至留下「爽快」二字,小敏獲悉後激動自殘,亦無法正常就學,必須定期看診並接受心理諮詢,小敏家屬憤而提出告訴,並請求精神撫慰金200萬元。
阿豪庭訊時辯稱,小敏是自願與他一同到飯店開房間,他並未違反對方意願,但法官不予採信,考量少年法庭已裁定阿豪交付保護管束,加上他願意當面向小敏道歉,遂判阿豪應賠償7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