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正亮(美麗島電子報)
4月25日本週六,護樹團體將結合公民團體發起「找回一座森林、拆蛋大遊行」,主訴求有三:要求原地保留光復南路與忠孝東路路樹、立即終止大巨蛋契約、拆除大巨蛋及附屬設施,規劃松菸森林公園。護樹團體原本人數不多,但歷經最近十天市府與遠雄的激烈交鋒,很可能激發出前所未有的力挺拆蛋人潮。
拆蛋民意迅速飆漲的轉捩點,顯然是4月16日柯市府公布大巨蛋安檢報告,做出「拆商場或拆蛋」兩大結論。當天「柯P新政進度條」立即舉行「大巨蛋去留投票」網路IVoting,下午4點公布初步投票結果,共有3434名網友投票,其中支持「盡快拆除大巨蛋」的有3078名,佔總投票率89.63%;支持再給遠雄改善空間的只有321名,只佔總投票率9.35%。
面對如此一面倒的拆蛋民意,遠雄卻認為依法有據,強硬表示「都不接受,不會停工」,嗆聲「市府若不能依法行事,請市府實價收購或釋股全民」。遠雄如此強硬的反擊,立刻引發副市長鄧家基的強烈反彈,揚言6月15日給遠雄的改善期一到,不排除立刻解約接管。4月20日,柯市長前競選總幹事姚立明也跟進表示「遠雄毫無勝算」,因為「前市府圖利遠雄的事證非常明確,一是權利金改為零元,二是履約保證金由8億降為3億,三是遠雄得以一再變更設計,造成大巨蛋緊密結合商場」,姚鄧兩人的見解完全一致,都認為市府在情理法三方面都勝券在握。
詭異的是,儘管拆蛋民意如此空前高漲,儘管市府高層的公開說法都直接指向「遠雄毫無勝算」,但至今為止,柯文哲市長並未明確表態,只坦言聽完安檢小組簡報之後「頭很痛」,顯然並未接受解約接管或拆蛋建議。
更離奇的是,就在市府公布安檢報告之後3天,4月19日,柯市長親自表示遠雄可在「拆商場或拆蛋」之外,另外提出第三、第四方案,暗示解約接管並非柯市長的主要考量,重新議約才是市長底牌。4月22日,《壹周刊》更獨家刊登「市府舞劍,意不在拆,而是藉此逼遠雄上談判桌,迫使每年吐出12億元權利金」報導,針對這個率先曝光的談判風向球,柯市長並未否認,只再度強調「市民安全必須列為首要考量」。
我們不禁要問:既然市府的安檢報告如此不利遠雄,拆蛋民意如此高漲,市府高層更相繼認定遠雄毫無勝算,為何柯市長卻不願明確主張6月15日之後立刻解約接管?為何柯市長不願公開附和拆蛋重來的激進主張?
筆者以為,柯市長並不認為與遠雄對簿公堂必然勝券在握,寧可慎重決策,讓市府與遠雄共創雙贏,不願輕率讓市府背負敗訴風險。畢竟,一旦柯市府在6月15日強硬主張解約,遠雄必將訴諸仲裁,仲裁結果只有兩種可能:一是遠雄敗訴,市府可以無償接管,要求遠雄恢復原狀,問題是市府更有可能輸掉仲裁,到時候市府必須實價購回,不但必須付出將近200億購回成本,還必須自行編列拆蛋費用,淪為自取其辱的國際笑柄。
柯市長對仲裁訴訟不敢樂觀,其實頗為務實。以目前市府高層所指陳的「非常明確的法律事證」為例,並沒有任何一項在法律上能讓遠雄立刻致命。以4月16日市府安檢報告為例,分析結果固然對遠雄極其不利,但柯市府另以日本軟體設定不同安全係數進行分析,在法律上並不能推翻2011年營建署根據另一軟體所通過的大巨蛋安檢報告。根據BOT法令,雙方對安檢結果有不同意見,只能透過合議要求遠雄提出安檢改善措施,市府並不能立刻訴諸解約。
另以姚立明所指出的三大「明確事證」為例,權利金改為零元,履約保證金由8億降為3億,固然都是前市府所為,但權利金改為零元發生在遠雄投標之前,降低履約保證金固然違反3-5%工程慣例,但仍可歸屬於合法的定額談判,要據此定罪前市府圖利遠雄,在仲裁訴訟上恐怕也有相當難度。
另外則是姚認為「遠雄得以一再變更設計,造成大巨蛋緊密結合商場」,認定前市府已經犯下圖利罪,恐怕也是想當然爾。畢竟根據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定義,必須「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換句話說,除非柯市府能證明前市府與遠雄具有對價關係,否則在法律上並不能證明前市府「因而獲得利益」,圖利罪也無從成立。
我們不妨以各界公認的美河市弊案為例,更能看出圖利罪並不易成立。儘管美河市聯合開發案的權益分配比例,明顯圖利日勝生,但2014年4月北檢卻只起訴捷運局聯合開發處長高嘉濃和承辦課長王銘藏,罪證是「偽造鑒價報告」,即使罪證如此明確,北檢並未起訴負責與日勝生談判權益分配的前副市長林崇一,以及日勝生董事長林榮顯和承辦經理。
最後以「6月15日遠雄一旦無法完工,市府可以徑行解約」為例,恐怕也誤解了BOT合約主旨。市府固然可以在6月15日之後,對遠雄無法如期完工進行連續罰款,但遠雄仍可提出改善請求,除非市府能夠證明遠雄惡意違約,以及開罰之後仍然毫無改善誠意,否則市府要片面解約接管,恐怕也未必能在後續的仲裁官司勝訴。
筆者以為,柯市長對仲裁訴訟不敢樂觀,其實還慮及更多歷史殷鑒,因為在台北市府與廠商對簿公堂的仲裁歷史上,幾乎都是勝少輸多,尤其是縱跨兩屆以上政府的大型工程仲裁官司,基於行政延續原則,除非後任政府能明確證明前任政府違法,因而造成工程合約與行政指示喪失合法性,否則即使表面上看來充滿正當性、大聲標舉改革的後任政府,最後都要被迫概括繼承前任政府的行政作為。
我們不妨以大家所熟知的捷運木柵線為例,就可發現市民所認知的不合理或不正當,未必等於仲裁訴訟的勝券在握。木柵線本來預定在1991年12月通車,卻因為層出不窮的技術問題與事故,包括1993年5月與9月兩次火燒車事件、全線有200多根樑柱出現裂縫等等,被迫拖延到1996年才通車。但承包木柵線機電工程的法國公司馬特拉,卻認為捷運局土建工程進度落後,導致該公司機電工程被迫延後損失慘重,竟然在1993年1月要求捷運局賠償20億,國民黨黃大洲市長拒絕賠償,馬特拉因此提出仲裁訴訟。
由於木柵線不斷爆發弊端太過離譜,1994年競選台北市長的民進黨陳水扁,進而喊出「馬特拉不拉,我們自己拉」名言,深得選民認同,扁因此打敗黃大洲當選市長。扁當選後,台北市府與馬特拉關係迅速惡化,1997年馬特拉終於與捷運局決裂,全面撤離技術人員,不再負責機電維修。
早在1993年10月,仲裁協會就認定台北市府應賠償馬特拉10億2500萬元,黃大洲市府不服提出上訴,但歷經民進黨陳水扁、再回到國民黨馬英九市府,纏訟12年之後,2005年7月最高法院最後仍然判決台北市府敗訴,應連本帶利支付馬特拉16億4000萬元賠償金。
馬特拉的仲裁敗訴,以及目前日勝生仲裁官司的難以翻身,必然使柯市長對大巨蛋是否訴諸解約接管,產生更加周延的決策權衡。畢竟大巨蛋合約是由馬郝兩屆市府長達16年的決策拍板,除非柯市府能證明馬郝市府違法,進而推翻合約的合法性,否則面對遠雄必將主張行政延續原則,柯市府在仲裁訴訟上並不易掌握優勢。
也難怪《壹周刊》會點破「市府舞劍,意不在拆,而是藉此逼遠雄上談判桌」,對柯市長來說,藉由輿論壓力借力使力,迫使遠雄在商場比例上讓步,迫使遠雄提出更完善的安檢措施,迫使遠雄承諾付給權利金,才是更務實的雙贏目標。尤其是對比於只會不斷讓步的馬郝兩人,柯市長只要能在三方面都有所得,更能凸顯出爭取市民權益、顧及市民安全的改革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