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因處理補票問題,遭鄭姓男子持刀刺死,鄭男一審獲判無罪,並50萬交保,因覓保無著還押看守所。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認為,法官並未引用《刑法》精神疾病不能免責的條款,該無罪判決令人「完全無法接受」。
▲檢察官劉承武認為,法官似乎忘記引用「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免罰或減輕其刑的規定。(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劉承武表示,確實應該要修法,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應進行多次鑑定。法官似乎是忘記引用《刑法》精神疾病也不能免責的條款,沒有吃藥有過失,也不能排除故意不吃藥的可能,這些檢察官應會在二審時提出。只依「兩公約」規定,有精神障礙之人犯罪不能判死,令人無法接受。
根據《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