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陸軍上兵蘇詠盛2010年間受不了郭姓排長不當管教,致急性壓力疾患而在營區跳樓輕生死亡,當時軍方依「因病死亡」發放55萬多元撫卹金,案經上訴二審雖判郭姓排長有罪,但蘇父認為兒子之死,應該符合「因公死亡」要件撫卹,要求國防部重新核定,不過因為「行政處分後」才發現的證據,因此無法成立為因公死亡,最後法院判蘇父敗訴。但蘇父認為其判決有牴觸憲法疑慮,聲請釋憲,經大法官會議議決後仍不受理,但有黃姓等4名大法官卻持不同意見。
▲蘇詠盛承受不住郭姓排長管教,在營區內跳樓輕生。(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國防部發言人臉書)
據《聯合報》報導,蘇父認為判決與法務部函及軍人撫卹條例,有憲法牴觸疑慮,因此聲請釋憲,但大法官會議討論過後認為,終局判決並沒有使用到法務部的函文、軍人撫卹條例第8條第3項,也沒有成為判斷的基礎,因此並無牴觸憲法之疑義。
不過2名黃姓以及詹姓、謝姓4位大法官卻提出不同意見,認為「為人民發聲是大法官本分」,而蘇詠盛在服義務役期間,因軍中長官的行為而導致死亡,是不該發生的人間悲劇,當時雖然蘇詠盛遭虐死的證據在處分時都已經存在,但軍檢起訴書所沒有審酌到,所以屬於「新證據」,因此認為原判決的結論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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