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廖姓課外社團指導老師,被控利用社團活動下課時,對一國小女童性騷擾,伸手進女童的衣服內觸摸胸部,校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建議更換老師,並應讓廖男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校方因此也決定不續聘,並要廖男接受20小時性平教育。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廖男勝訴,全案可上訴。
▲一名社團老師被控對小1女童性騷擾,不滿被解聘,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勝訴。(圖/記者楊佩琪攝)
根據判決,女童的母親控訴廖男於2016年12月間,趁社團活動下課時,把手伸進女童的衣服內觸摸胸部2到3次。校方接獲通報後,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經2次調查,認為廖男確實有將手伸進女童的衣服,並碰觸女童的胸部,構成性侵害犯罪行為,並建議學校不再續聘,且廖男應接受20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校方以此調查結果,決定不再續聘廖男,並要求廖男接受20小時性平教育,廖男不服,提起申復又提起訴願,結果僅有20小時性平教育課程撤銷,其餘不受理,廖男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廖男強調,他與校方間存有契約法律關係,校方調查小組第1次訪談他時,是以誘導方式,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揭示的客觀公正專業原則背道而馳。而第1次申復決定認為,他於調查期間陳述的內容,不足以作為認定有性騷擾的依據,但第2次調查小組依舊以第1次訪談內容,認定他有觸摸女童胸部的行為。
另依據女童同學的訪談紀錄,可見他與女童在下課時彈鋼琴,僅是看著女童彈,並沒有以手碰觸女童的身體,更不可能伸入女童的衣服內,性平會未審酌有利於他的證據,即輕率認定構成性侵害行為。況且刑事判決已獲判無罪,下課時間教室內學生進進出出,又有監視設備,不可能在極容易遭人發覺的環境中,對學生作出猥褻行為。
法官認為,女童在接受性平會調查時,被問到有沒有遭碰觸乳頭?女童回答不知道在胸部在哪裡。又作證的同學表示曾看過女童坐在老師的腿上,但並沒有異常之處。確實教室為開放空間,除了同學,也還有其他教師、職員進出的可能,難認廖男有伸手進女童衣服內的可能。
而校方性平會第2次調查的結果,對於成立性侵害行為的認定,尚有難以排除的合理懷疑,無法確認廖男有對女童性侵害,此部分應歸校方負擔,因此判決廖男勝訴。